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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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信息?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58:04

注册物业公司准备的材料:1、公司名称(在线自主核名);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或者红本租赁凭证;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要去现场交材料的话需要提供);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5、公司经营范围。

物业有限公司注册流程:1、核名:在线填写名字。2、注册地址: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红本租赁凭证用于注册公司;3、在线提交公司设立申请。4、注册公司:可以在网上填报企业设立申请,如果有外地的公司股东,就需要带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申请表等签字的纸质文件去工商局提交材料,如果全是个人股东,就在网上填报即可;工商局审核通过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5、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办税事项等,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参考:1、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管理、设备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2、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房屋中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清扫保洁、搬家及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餐饮、服装清洗供应、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害虫防治服务、商业服务等。

在进行上海商标注册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商标注册查询,我们通过商标查询、对比、分析,去了解这一商标是否有人注册过,是否与之前注册过的商标近似,从而去估计这个商标在注册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值。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这样即可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浪费,提供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

但是,往往非常多人只知道在商标注册前要去进行商标注册查询,但是对于具体查什么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下面就让小编给您分析一下具体要怎么做吧!在商标注册查询过程中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查询的根本,但是除了这些,还需要分析商标是否违背商标的相关规定,例如商标本身是否缺乏显著性等。

1、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我们可以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读音、含义、颜色以及整体的要素结构进行判断,如果两个商标的相似度超过百分之80%,或者说两个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那么这个商标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就比较低。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2、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不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可以体现出其产品功能的一些特质,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等。可以说商标注册查询阶段对于商标能否成功注册是至关重要的,具有丰富的商标注册等相关行业经验,对商标审查标准及评审规则具有深入的了解,可以为商标注册用户提供指导性建议,从而降低商标注册风险。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转让的流程,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商标的价值也会随之提升。那么商标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商标信息核实:

商标转让需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商标受让人应对转让的商标信息进行核实,比如查询该商标是否有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近似商标等信息。商标受让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对商标信息进行综合查询。双方签订合同:在商标转让之前,商标转让人需与商标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合同中需表明转让的商标详细信息以及转让费用,并且双方签字盖章。商标转让合同范文。提交商标转让材料:经过商标审核并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商标转让人以及商标受让人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的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待商标局核准:商标局自收到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提交的商标转让申请日起,6-8个月内会对双发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中标明的日期为商标转让的生效日期。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上海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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