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拿到商标注册证可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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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商标注册证可以使用吗?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0 08:46:15

上海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最近听闻一些关于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被撤销的事件,觉得很有必要总结一下正确使用商标的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上海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构思是指依据公司的商标战略内容,挑选可以表现职业特点和公司精神,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构思。商标构思不是一种简略的构思,而是集社会学、历史学、言语学、法学、心理学、营销学、美学、哲学等诸学科知识而构成的脑力劳动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一个构思共同的商标就等于一笔巨额财富。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为了更改其埃索石油产品商标,竟组成了一个由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言语学家、产品学家等专家组成的研讨小组,研讨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言语和风俗习惯,最后从一万多个候选的商标设计计划中断定了商标。

商标构思除应恪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应留意以下几点:

(1)要富有寓意,给人以联想。

(2)要简练易识,具有时代感。

(3)要尊敬风俗,逃避忌讳。

1、查询工作

商标由中文、英文、图形构成,根据《审查标准》需单独进行审查,如果因为中文、英文、图形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均会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故,在申请前期查询时,应该将这三者分开查询,确定均可以申请的情况下,方可组合进行申请。

商标仅汉字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无法申请;表现形式或主要表达含义相同的不同汉字,无法申请,例如:天天惠和每天惠;三个汉字,读音相似或相同,但仅中间字或末尾字不同,例如:爱丽丝和爱丽诗,爱丽丝和爱利丝,注册风险极高;商标中带有直接表示商品性质、功能、特点或是表示经营场地的字,但主要部分与在先权利构成相同,例如,相宜和相宜堂,注册风险极高。

商标仅英文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在英文是臆造无具体含义的情况下,英文字母仅中间或末尾某个别字母有区别,注册风险极高。

商标是图形的情况下,审查主要依据审查员人为主观判断,相对而言,存在一定性运气。图形的审查不同于中文或英文,输入系统方可查询,图形查询首先需要确定该图形的要素,如果是一个抽象化的图形,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想象的空间,查询前期确立图形要素非常关键,例如某个图形,似皇冠又似水滴状,审查员在归纳该图形是属于哪种要素的时候,存在一定主观性,那么在查询的时候,这二种不同的要素都需要进行查询,在确定没在先权利冲突方可以申请。

2、通过商标分开注册的方式提高申请成功率

一般情况下,商标由中文英文,或是中文英文图形组合进行申请,都会建议将商标拆分进行申请。这样处理的好处是:一、分开申请成功机率较高,不会因为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而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二、如果中文或是英文均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性更灵活。

3、选择具体产品项目

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可以选择十个产品项目,首先选择产品时,选择自己最主要做的产品,其次再扩大保护范围,每个主要的小群组都选择一个产品进行圈地保护,群组包含的多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某部分的产品驳回,但还有一部分的产品能拿到证书。在商标查询前期,如果有些类别的群组,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我们在选择产品时,应避开此群组。

4、商标说明作用

1、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如果中文、英文为艺术化设计,需要说明正规写法;2、如果是英文与中文组合申请,该英文已有近似的申请在先,我们写说明时,可以与该中文联系起来,主要起识别作用的是中文,会提高英文的通过率;3、很多客户都喜欢加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后缀,例如,光电,注册在LED灯上,一般而言是放弃“光电”专用权,但如果该商标光电,注册在与光电无关的产品上,有些时候即使是放弃专用权也没有用,还有可能因为这二个字的不恰当,而驳回整个商标。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客户加这些后缀,先注册具有显著部分的文字,申请成功后,这些后缀可以加上进行使用。

5、商标申请时间的意义

中国的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为保护原则,即谁先申请是谁的。如果名字一旦确定可以申请,需要尽快办理提交手续。有很多人认为查询可以申请,不用着急,先设计后再申请,一整套VI设计下来,短则一个星期,长则半个月,再进行修改,一个月以上,这样是不利于商标的保护。我们会建议,先将简单的文字进行申请后,如果能顺利拿证书,到时候再将设计定稿的标志重新申请一次,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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