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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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4 08:56:28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的仗,那么注册公司也是一样,要做些准备,那要准备什么呢?今天办理工商执照小编来跟大家介绍,注册公司前应了解的常识。

1、税收考虑: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且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也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征税,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2、承担责任:有些组织形式能够对业主及投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如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原则,就是对其个人财产的有效保护。选择组织形式时要权衡各种形式赋予业主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将责任控制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私营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以及私营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就给投资者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带来了风险。

3、适合行业:选择何种企业方式,和创业者要进入的行业有很大关系。私营独资企业比较适合于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个体农业、建筑手工业、零售商业以及服务行业和自由职业中所占比例较大。一些行业的创业者必须要有合作精神,要建立起合作的团队,这就需要考虑私营合伙企业。比如创办律师楼、顾问公司、培训机构等等,如果没有合伙人,很难开展业务。而对资金、技术依赖性强的行业,也不适合单干。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业范围更广,可以考虑贸易、电子。

4、化工等行业。初创和未来的资本需求:不同企业形式在组建时的资本需求是不同的,业主应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选择。同时,不同形式的融资能力也不相同,在需要追加投资时的难易程度也是不相同的。私营独资企业的初创成本要求最低,但未来的融资能力也最差;公司制企业的初始投资大,但能募集到的资本也更多。

5、可控性:在不同的企业形式下,企业主对企业的控制能力是不一样的,有的权力高度集中而有的就相当分散。企业主要权衡他愿意放弃的控制力和想要获取的他人的帮助。在私营独资企业中,业主一人拥有经营决策权;私营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管理;而在公司中,每个股东都有权力干预企业的经营。

6、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评估自己的管理能力,如果自己不擅长管理,就应该选择那些能够将多种人才纳入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私营独资企业基本上全部依赖于业主的个人能力;私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而公司制企业中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则可以让专业的管理者来经营企业。

法院在这种案件中的态度是,哪一方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权便归属哪一方。因此,需要保留以下证据以便日后能够在争议中获胜。当你的未注册商标与别人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院在这种案件中的态度是,哪一方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权便归属哪一方。因此,需要保留以下证据以便日后能够在争议中获胜:

(1)判断两个商标对相应的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2)保留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商标并且自己的商标有一定的影响的证据,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①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②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③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1)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显著性,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即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作为新兴产业,电商在创造新的商业模式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需要革新思路。尤其是,电商的本质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企业,除了第9、38、42类等互联网、商品包装运输和电子相关商标外,还有一类商标,是所有电商都不能忽略的,那就是第35类。

据新版商品分类表,第35类商品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其业务和商场、卖场、超市一样,是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场所,因此,电商平台企业申请商标可以选择的类别和商场、超市等商品销售企业一样,其对商标的使用,在商品分类中不属于第9类,虽然经营中有第38、42类服务项目的业务内容,但电商平台公司的业务核心属于第35类,商品销售企业的商标一般被认为属于第35类的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电商和传统商业一样,销售的是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

因此,第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等必须注册的大类,否则将会存在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我司认为,目前国内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状,电商蓬勃发展,双十一销售额年年创新高,但95%以上的企业却只有产品和服务没有品牌,即便对商标专有权等权利有一定的了解,但并不全面,埋下诸多知识产权隐患。应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力度,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是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助推电商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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