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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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9 08:09:32

近年来,知识产权界关于不良影响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梳理近年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商标案件,“不良影响”已成为许多商标申请半途而废的主要原因。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虽然《商标法》有此规定,但仍有不少人申请此类商标,涉及“不良影响”。申请人复试的主要原因是:“哥布林”的含义很多,包括在复试服务中使用“哥布林”标志,没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许多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所述,初步核准商标申请。经商务法官审理,该申请商标由“彩虹妖精”汉字组成,指定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商务法官审理,申请商标中含有“清真”字样,用于指定服务项目,表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饮料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业标志使用的商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代法官认为,商标申请的倒序为“男尊女卑”,容易与“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相联系,影响恶劣,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第八项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商标申请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批准了数个含有“鬼”字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批准商标申请的初步审查批准。商朝法官认为,“鬼帅”被解读为鬼的首领,迷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对指定服务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构成款第(八)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用于“有线”等商品的指定用途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法官认为,申请的商标是“tusini”,一种以普通印刷字体呈现的纯汉字商标。

其作为商标使用,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上指定使用的“有线”等商品有害,极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所称商标。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商标查询是干什么,你们应该也是知道的。这也是为了直达商标是不是真的顺利了,这还是在做计划,是不是能顾注册成功这还是一个过程,你们可能会觉得很慢,但是这也是你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不得不说,商标查询对于商标注册成功还是很要紧的。

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查询的时间是多久,这也是需要知道的事情。首先不管是做什么事情之前,断定首先是要把资料提交上去,这也是最基本的一步了。

由于你们也知道供给资料还是很多,而且你们在提交上去了还要进行审核,你们要想的是,不是一个人在注册也许是查询,而且可能会出现商标相似的情况,还需要申请人进行篡改,这也是需要花时间的。

所以商标查询和资料提交两者大抵需要6天左右。

在提交资料成功以后,肯定后面就是受理了。这个时间段就需要很长了,一般时间是在2-4个月。如果是接到了通知书,那么也就意味着你们是进入了审查阶段。

商标局也已经接受你们的申请,但是只是受理成功了,但是商标注册还很早。商标目前是还不能操纵。

受理之后,也就是要进去了审查时期了,这对于你们来说,是超出的时间了。

因为是需要9个月,这也是商标局规章的,据说当下时间还是收缩了很多,在审查周期是对申请人的申请素材、材料的内容进行核查,看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同时也会审查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有不异或近似的。如果不符合上诉条件将驳回申请,符合的话天然进入下一程序。

终于是快熬到头了,但是申请人还是要陆续等待3个月,这个就是公告期了,公告期间如果有企业或个人提出异议,还需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等环节。终于是进入了最后进程,迎来了最后的胜利。只要你们是取得了证书,就代表了商标注册成功了。

当公告期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告期结束后,商标局便会准许商标注册。下发证书到得到还是需要等待一小段时间的,不过相较于前方的各个环节时间。相信最后的等待也也算是小菜一碟了。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思考内容摘要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关键词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无效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商誉的载体、质量的保证和承诺,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完美体现。在产品同质化十分严重的今天,很多消费者通过商标购物,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仍是申请在先原则,由此滋生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仍在持续、泛滥,甚至发展到少数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利用专业优势,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专门设立非商标代理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进而高价转让牟取不当利益。本文就此行为进行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关注此种现象,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杜绝此种行为的目的。

一、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危害性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此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比普通的商标职业注标人或者商标掮客更加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是代理他人注册商标的中介机构,并且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

2、作为专业人士,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维权方式,其抢注和囤积商标后,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按照现行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才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一些商标意识不强的企业,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很快就被这些商标代理专业人士知悉并抢先注册申请了。

3、带来诚信危机,不仅损害了同行声誉,也破坏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这种后果是隐性的,可能暂时看不到,但实际上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尤其在国际市场上带来的不良影响更是无法估量,外国申请人特意为此来华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驻中国使领馆)反映此类问题已不是偶然现象。

4、不仅抢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连续14年稳居世界第一位,恶意抢注泛滥,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商标待价而沽,闲置的商标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如有代理机构另设公司,已申请了1000多件商标。诚信经营者正常申请的商标注册难度增加,审查期限变长,同时也耗费了大量十分宝贵的商标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

5、“合法”维权行为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后,为了追求高额转让利润,不惜采取各种“积极”的手段“维权”,如针对互联网创业企业,他们会向腾讯、百度、360、苹果等投诉应用侵权,会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应用下架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所耗时间太长,有的企业的生命甚至都没有那么长,从时间上、资金上、精力上都耗不起。

二、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有以下各种原因:

1、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无从业资格限制,此举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但也带来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违背职业道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笔者曾了解到有商标代理人初中未毕业,在代理行业工作了几年后辞职,登记个体工商户后,抢注他人商标高价转让牟利,现在已申请了好几百件商标。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并没有有明确针对此种行为的处罚措施,商标法第68条虽然对代理机构各种不当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处罚措施也仅限于计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或者停办业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有在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对抢注、囤积商标者而言,如果商标被异议、无效掉,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600元/件的官费,如此低廉的成本让他们无所畏惧。

3、和正常商标代理业务收费相比,商标转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量商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尤其还有拿了风投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公司的加入,更是挤干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利润空间。目前代理机构代理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费用基本上是1000元/件商标(一标一类),有的甚至是200、300元/件。

而作为专业的代理人来说,承办商标申请业务远非直接提交注册申请那么简单,通常需要针对申请人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商业模式和查询结果等,出具有针对性的商标全面保护方案。这种方案是代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代理经验的体现,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智力成果,凝聚着代理人的心血。

而通常除了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在定价方面的优势外,其他代理人很难就出具这种方案收取费用。而另一方面,商标交易市场繁荣,一件闲置不用商标的转让价格基本上是2万元左右,如果是普通的使用中或者未使用但是寓意好的商标,价格会在5万元左右。如果是抢注他人的商标,则转让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即使这些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尚未注册。正是有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不惜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

三、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另设公司专门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应无效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关于代理机构能否超出自己的业务范围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法院曾经广泛征求社会机构的意见,并将意见稿写进了判决书(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3416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限制其它商事主体申请商标的范围,因此有商标代理人专门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这种公司从形式上符合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申请的商标和其它公司的商标一样,正常进入商标局的审查流程。

实际上,这种公司都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运营,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也相同,甚至从事商标业务的人员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甚至多块牌子,这种公司注册的商标范围涉及45个类别,并非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标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牟利。

笔者认为这种公司申请的商标应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应无效,理由如下:1、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专门用来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其行为系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接下来的第4条也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经营者的利益。商标应当真实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但是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事实上其批量注册商标后也并不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此不再赘述。其行为显然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

2、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无效。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理机构恶意规避商标法对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另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主体上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其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注册行为应属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

3、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诚信是个人、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代理机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我国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4、司法实践及建议商标抢注行为已引起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界人士的重视,对这种变换主体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已明确表态不支持这种行为,这从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427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42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9号行政判决书、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74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193号等大量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针对这种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无真实使用目的和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不予注册或无效的裁定。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目前涉及的法律程序有商标申请、商标异议、无效和商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以及抢注、囤积者在各地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不仅流程长,而且浪费了不少宝贵资源,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这种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建议如下:1、清理抢注、囤积商标的主体,将有抢注、囤积商标历史的列入商标申请人黑名单;2、在商标行政审查阶段,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直接驳回,不予实质审查;3、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宣告无效,他人也可以对这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4、对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对浪费的行政、司法资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从严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商标局的黑名单,不准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同时将其名下囤积的所有商标归第三方监管,并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公益事业。6、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加强监管机制,整顿商标代理市场,让商标代理、交易市场回归正常的秩序,真正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美团在2012年击败了“千团大战”,但未能避免商标被抢先的命运。2018年,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中国公司“奥普罗丰”申请了“美团”图形商标。2018年11月,该公司推出了一家名为“澳美团”的中国团购网站。由于澳大利亚提倡“商标优先使用”的保护,一旦商标通过审查,意味着美团可能会失去整个澳大利亚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案:回购商标或提出异议,但这两种方案都不划算,需要耗费大量精力。

显然,有钱的美团选择了前者来回购商标。目前,“美团”图形商标已转让给美团运营商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转让的金额和交易细节,美团中国和美团澳大利亚均不愿透露。现在,美团澳大利亚的官方网站已经被另一个不知名的团购网站所取代。值得一提的是,美团还在澳大利亚申请了“美团”和“美团评论”商标。商标抢注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知名度越高的公司,越容易急于注册。一旦急于注册,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状态,要么回购,要么提出异议。一些公司还可能放弃原来的品牌名称,改用其他名称。

例如,我们非常熟悉汉堡王。当年汉堡王进入澳大利亚时,发现该商标是一家外卖店注册使用的。它只能改名为“饥饿的杰克”。当Didi的出租车开始着火时,第九种“嘀嘀”已经被一家公司注册,Didi的出租车因商标侵权被起诉,价格为8800万元。后来,Didi的出租车只能改名为“滴滴打车”。再举一个旅游业的例子。众所周知,在现代成立之前,现代汽车的商标已经在浙江省一家民营企业注册,现代斥资4000万元购回。

苹果更糟。2001年,台湾唯冠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为iPad商标。后来,几经周折,它花了6000万美元回购了iPad商标。有很多企业因为商标被抢注,交了不少学费。这些过去的教训实际上提醒我们,商标并非微不足道。企业必须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尽量注册所有与品牌相关的商标。不要因为粗心大意而忽略了品牌,这会影响你的品牌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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