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近似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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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近似该如何判定?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3 08:33:16

上海商标注册近似是指两个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由近似商标引起的。那么,要如何进行近似商标的判定呢?

进行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状、读音、含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几种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必要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这样才能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解决侵权纠纷。

前些日子在审理一起商标案件的时候,一位当事人的自言自语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原告是一个普通人,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申请了注册商标,直到被对方诉了侵权才知晓商标注册这回事。当时正是双方当事人在做法庭辩论,在一轮言辞激烈的辩论结束的时候,他像是自言自语一般嘟哝了一句:商标我一直在用,搞什么注册嘛!开庭结束后,我和他聊了两句,发现他的逻辑其实特别简单。这个商标是他最早开始使用,并且一直都在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所以这个商标理所当然应该是他的。他感到困惑的是,法律为什么要特意设置一个注册的程序?

其实,当事人的疑问涉及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商标作为一种权利是如何得来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度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制度,即商标只有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之后方才成为一项权利,从而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我国。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制度就是商标无需申请注册,只要通过实际的使用即可形成商标权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即使可以申请注册,也不过是作为权利的凭证,如美国。应该说,我国选择第一种制度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对我国的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重大作用。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我国,一旦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则可以获得法律的完全保护。比如说我有一个李逵商标,一直以来都在我卖的斧头上予以标示,而且很有一些名气。如果这是个注册商标,那么首先,别人在斧头或者类似的镰刀、锤子等东西上就再不能注册李逵商标了,其次,一旦别人在斧头上使用了李逵商标,我就可以上法院去告别人或者让工商局去检举。如果我的李逵是个非注册商标,那我就面临两个困境,一个是没有办法阻止别人也在斧头上使用,我就打不了李鬼,另一个是有可能面临本文篇头所提的情形,即被别人将李逵注册在斧头上使用,结果就是我自己不能使用,即使使用也可能被别人告上法院。

当然,并不是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完全得不到保护,上文所提案件的原告的想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其实也规定了他说得这种情形。如果这个案子的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他使用这个商标比别人要早,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他请求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将别人注册商标撤销的申请将能够得到支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是著名商标的确定组织。当前,国际上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措施,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对末注册的商标按运用原则予以法律维护;

(2)赋予末注册的著名商标在必定期限内,享有注册的“专属请求权”;

(3)赋予著名商标权人享有格外期限的排他权;

(4)赋予著名商标人享有不受运用约束的排他权;

(5)放宽对末注册的著名商标设计上显著性条件的需求;

(6)赋予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远远超出通常注册商标的维护规模;

(7)将注册的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扩大到企业名称上;

(8)以注册防护商标的方法扩大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

(9)对著名商标实施其他特别维护措施。

商标权人有哪些权力商标权人具有以下权力:

1、占有权:商标权人依照渤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请求商标注册并获核准后,就完成了对这个商标的真实占有。也就是说,其它人就不能在一样范畴再请求一样或相似的商标。

2、运用权:权力人能够在核定的产品上运用其占有的商标。这种运用具有排他性,即末经权力人的答应,别人不得在一样、相似的产品上运用与该注册商标一样、近似的商标。

3、收益权:商标权人能够答应别人行使商标,收取必定的答应运用费,获得必定的收益。

4、处分权:权力人能够依照自个的毅力对自个具有的商标作出处置和组织,包含转让、赠予、抛弃。

很多在注册公司的小伙伴经常搞不清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就来讲解一下,大概的来说,一人有限公司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XX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叫做XX有限公司,只能叫XX服务社,XX工作室等等,公司组织形式里没有带公司2字。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范围不同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出资人,但并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且不仅一个股东设立的为一个公司,当公司在存续期间股东人数发生变动,减少为一人时,公司也可变更为一人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必须是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设立。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没有关于由其他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不同一人公司因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则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经由家庭共有财产设立的则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出资人,但仍属公司,其财产、意思表示、责任均独立于股东,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主体资格与投资者的个人人格同一,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缴纳的税收种类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缴纳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双重收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为本就规模小、资本金少、收益少的个人独资企业大大减轻了税赋负担,有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兴起。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结构不同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一人公司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则与企业主的财产是混为一体的,不做法律和事实上的区分,只是其出资作为财产基础要保证独资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得随意的挪用,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6.一人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它没有设立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其设立登记的程序没有公司那么严格。以上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这些明显的差异,可以使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适宜于自己的选择。

7.我们区别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其意义主要在于一人公司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导向。一般而言,个人进行投资适宜于选择独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但由于公司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和纳税义务以及商业信用方面的差异使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受到欢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就是为了满足一些资本力量较弱但又想借用有限责任来降低风险的投资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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