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的应用场景
上海商标注册无效宣告可以应用在哪些场景?听小编为你介绍:
1、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了防止对方垄断可以提起无效宣告。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2、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会留3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人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图形商标并不容易被监测到,因此许多商标权人是过了很久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商标被通过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3、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许多被告会对原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成功。
4、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1、商标注册准备一、商标在先注册权查询: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注册前,对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遵循自愿查询的原则),但这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对商标注册的把握。在查询过程中,由于受数据处理、商标申请审查期等原因的影响,部分以前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部分信息无法查询和检索。此外,商标的查询和审查由不同的人员负责,查询人员和不同的检查员的审查意见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注册商标前,寻找一家具有完善商标查询条件的专业商标查询公司或商标代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1、商标申请材料的准备:
(1)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登记的,需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商标名称或图案(对于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提交彩案)。提供的商标图案必须清晰,长宽不超过10cm,宽不超过5cm。商标图案方向不明的,用箭头标明上下部分。
2、申请注册一、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能在中国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立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自愿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自2007年2月起,中国商标局限制自然人注册商标的申请)。
2、货物和服务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了《商品国际分类法》,将万余种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中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提出不同类别的注册申请,避免商标权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以及审查员的认可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三、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确定申请日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一旦出现争议,就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日期的最小单位为“天”)。
3、正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面文件和部分形式要件,如申请书、授权书是否有错误等进行审查。经正式审查合格的商标申请,发给《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商标上标明“商标”。
4、商标审查商标审查,是指商标注册机关为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进行数据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决定予以初步审查批准或者拒绝申请。
5、初审公告商标审批,是指经审查,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自初步核准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该商标应当注册,并同时发布注册公告。
6、登记通知书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作出初步审批公告。三个月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大约需要9-12个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需要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7、领取商标注册证通过代理机构将商标注册证书发给商标注册人。直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8、商标注册总时间新商标申请一般需要9-12个月,其中受理申请和正式审查(收到受理通知)20个工作日,实质审查6-9个月,公告后异议3个月。异议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发给商标。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同时又能激励竞争对手的一种制度。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
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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