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上海商标注册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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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上海商标注册分类问题?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7 08:28:36

据小编多年工作经验了解,商标应该如何注册,应该注册那些类别等相关问题往往都是企业最难抉择的时候,那应该如何解决上海商标注册分类问题呢?据小编实践的方法来看,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 

当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 

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现已知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 

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

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好的商标对企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大家也千万不要认为商标注册就是那么容易的,认为解决完商标分类就完事大吉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相关注册条件大家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了解了就可以进行注册了,其实最正确的方法就是寻找代理机构进行注册,更好的把控注册细节,让成功率提到最高。

商标查询非常的重要,它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产生,还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那么商标注册查询的途径分别有哪些?

1、商标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了六种业务: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商标公告查询、错误信息反馈、商品/服务项目。在商标综合查询中,提供了5种查询方法国际分类号、申请/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中、英文),对于查询是否注册来说,只需使用“商品名称”来是即可。如果查询到有结果,说明商标已被注册;如果查询到无结果,说明商标未被注册。

2、商标申请人前往商标局进行查询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商标查询。首先申请人要找到查询的窗口,然后领取《商标查询单》,接着正确填写《商标查询单》,然后递交窗口查询即可。

3、商标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只需要将商标名称告知代理机构,然后便可等待查询结果。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中选取,如果委托一些没有备案的代理机构,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国际商标注册查询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对商标进行检索、查询,分析相似度,判断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查询行为。国际商标查询是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成功率:检查同一商标是否在同一产品、服务或行业注册。查看是否在同一产品、服务或行业中注册了类似的商标。(对类似商标的判决,审查员应当根据商标复审标准和《商标法》进行专项分析。依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审查标准和禁止条款,判断商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目前,商标注册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商标注册费会流失,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重新申请是否能被批准注册仍然不得而知。对商标进行查询,分析后给出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是节约时间、精力的途径。查询步骤: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注册公告查询页面。如图所示,请通过选择资格来查看国际注册通知。

(1)第一行:公告日期: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年度和公告期间编号。例如:2011年第47期,于2011年12月15日公布。

(2)第二行:state/IGP,只勾选第二个设计项目,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中国(CN),查询结果将只包含指定中国的所有国际注册。

(3)第三行:摘要,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注册”

(4)点击“提交”按钮,稍等几秒钟,页面底部会出现选定公告期内指定中国的所有国际注册公告。

在公告列表中点击所选商标的图案或国际注册号后,将显示包含相应商标详细信息的PDF文件,包括国际公告的发布编号、公告日期、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图案、列表对指定使用的货物和服务、指定国家名单等,异议人应当自国际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当然,选择专业机构注册国际商标会增加成功注册的机会!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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