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后的八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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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后的八个注意事项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7 09:04:26

所有学过商标的朋友都知道,申请上海商标注册不到一年,超过一年半。不包括中间拒绝。商标注册成功后,我们不能坐以待毙,不能忽视需要注意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现在我将介绍上海商标注册后的八个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注册后,可以有偿出售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快使用,并保存使用证据(部分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不要自己更改太多商标申请核准时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能自行更改商标文字。快速提示:不允许将原商标的改为简体字。外观变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

三、公司名称变更,必须事先变更商标商标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商标局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例如,如果一些公司取消了他们的商标,他们将无法转让它们。

四、商标许可应当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在这里,小快提示:如果允许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应敦促商标所有人及时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这是你自己使用商标保护的一层保护。

五、如发现类似商标,应尽早提出异议为了防止自身商标的重要性被淡化,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仅仅依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你就很难通过。小快提醒大家,商标公告后,异议期限只有3个月。在此期间,可以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过时。

六、扩大使用范围,需另行登记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必须另行申请注册。

七、第35类,注册是对的,千万不要上当如果一个企业在开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的资金,而忽略了35类的注册,那么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就必须增加注册。因为35种商标比较全面,比如目前流行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即使不用也要注册。如果有人恶意窃取注册,那就不容易了。

八、商标更新应尽早进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满后12个月或者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换发。未续展的商标无效。以上八件事是我们在商标注册后需要注意的。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本期,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有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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