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海商标注册转让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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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海商标注册转让需要的资料

作者:上海华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24 08:31:33

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在进行商标续展时是不需要提交商标证的,商标也是在申请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那么国家也是规定了如果要在到期后继续使用该商标也是需要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那么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吗?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吗?商标转让和商标续展可以同时进行。上海商标注册转让需要的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转让双方为企业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为个人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以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

2、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许可备案证明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商标转让申请进展流程:

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

2、提交申请后6到8个月左右,商标局批准转让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转让注册证明》,此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同时,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更新后的权利人信息。

商标续展需的资料:

1、商标证书复印件;

2、商标续展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以申请人为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申请的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如何避免已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撤销?品诚来帮您! 商标如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就有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如果刚好有人想注册你的那个商标,则有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请求。针对这个问题,你可以这样做:商标注册成功后,无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都要适时的“使用”商标,并将该使用证据保存下来,以防他人申请撤销。 什么才是有效使用呢?如何保理使用商标的证据? 

1、商标的使用如何界定? 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用于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因此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商标起到了这种作用就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标的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

2、商标使用证据如何保留? 

(1)商标的使用人。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当然被许可人使用的证据需要辅助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对你的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你提供的证据必须卡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前或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二年多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3)商标的图样。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本身。你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清晰的体现该商标的图样,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没有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4)使用地域。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得到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有在中国领域使用才视为商标的使用,所以在准备使用证据时一定挑选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使用证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商标注册战略,不断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为进一步做好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参加合作的各方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通过在区域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各相关部门间合作,互相借鉴当地有益经验,促进区域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开展商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针对各协作成员方商标工作人员的商标注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各协作成员方依照区域工作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部署,轮流主办涉及不同主题的商标业务培训班,非主办方须积极参加,并根据需要配合主办方工作。

(二)建立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各协作成员方应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将各单位引导商标注册、商标监管维权等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其他专项工作成功经验编制成简报,向各协作成员方发送,实现区域间商标工作信息共享。每年举办一次商标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各协作成员方在本系统中推荐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过硬的先进集体代表或个人参加,对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三)强化区域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协作。各协作方及时将涉及在其他成员方发生的重大商标案件发往相关成员方商标监管机构,互相沟通案情,及时备案处理。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等商标执法区域协作网功能,定期开展区域内协作活动,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行动,提高区域协作执法效能。通过区域间商标执法的协作,达到准确、高效处理疑难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合作要求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组织并负责召开有关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联席会议,各成员方就合作事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二)各协作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区域合作列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本协议于2012年12月6日在海口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成员单位各执一份。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填写打算申请的类别和商品/服务;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申请人签字/盖章;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10份,长和宽应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指定颜色商标应提供彩色图样10份,并附加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洁净;

6、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每个商标每类提交一份申请;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未列入该表的,应当附送准确的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3、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4、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5、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使用证明商标法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8-2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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